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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5-08-19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清理,大力减少审批事项
 (一)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属企业经营自主权、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后续监管方式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
 (二)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审批前置要件。对涉及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置要件,一律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能改为后置要件的全部改为后置要件。
 二、整合流程,明确牵头部门
 在清理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5个阶段。项目审批阶段由发展改革或经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用地审批阶段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审批阶段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三、优化程序,推行并联审批
 对于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做好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审图等工作,保证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办事指南,列明申请条件、基本流程、示范文本等并向社会公开。在此基础上,牵头部门组织本阶段审批部门统一梳理申请要件,避免项目建设单位重复提供材料。
 四、压缩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建立办理时限承诺制。要分别明确5个阶段的审批时限,原则上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进入审批流程前审批部门完成前期辅导的时间,以及进入审批流程后专家技术评审、公示等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明确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审批部门要按照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的原则,明确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环节、内容、要点和标准等,严禁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避免随意裁量。对于没有依据的审查内容和不必要环节,要坚决取消;对于虽有必要,但明显扩大范围的审查事项,要简化和缩减审查范围。所有审查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都要充分吸纳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统一向社会公开。
 六、强化服务,提供事前辅导
 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审批要求,强化审批服务。在受理审批前,由牵头部门协调有关审批部门提供与审批受理相关的指导服务,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
 七、健全平台,实现网上全程办理
 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定制原则,依托省政府办公厅开发建设的网上审批平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5个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监管。加强相关数据库建设,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实现审批流程的全程留痕、可溯可查和真实高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规范中介服务
 (一)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中介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在满足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择中介服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规范评估机构的评估和收费行为。审批部门在审批中确需进行评估的,通过竞争选择评估机构,按照“谁委托评估审查,谁支付费用”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向评估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包括评估费、咨询费、专家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审批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自行决定开工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工作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日程,抓好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大对下培训指导力度,协同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