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XKFG00010003 |
职权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子项 | (3)在市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葫芦岛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5〕7号)第二条第1款: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实施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3)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
2.审查责任:(1)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2)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1)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2)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书面告知项目单位;(3)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4)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送达项目单位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5.监管责任: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