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通知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出事项清单

文章来源:稽察办 添加时间:2016-12-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65号)要求,推进项目管理领域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我委研究制定了《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表时间:2016年 11  29 
单位名称(盖章):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主体 抽查人员 抽查事项类别 抽查对象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市场主体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1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监督管理 审批科室 行政执法人员 其他行政执法 项目申报单位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发改委令第1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2014年第12号令)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1、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节能审查等手续;

2、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续申请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未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内容进行建设;

4、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是否开工建设,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是否提出延期申请,核准、备案文件失效项目是否开工建设;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2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 项目稽察办 行政执法人员 其他行政执法 项目建设单位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国家计委2000年6号令)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2年18号令)

3、《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1.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概算管理、竣工验收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跟踪监测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2.监督被稽察单位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3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招投标办 行政执法人员 市场监管执法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160号)

 

1、招标公告发布、依法核准的招标方案执行情况。           2、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检查。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4 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管理 油气管道科 行政执法人员 市场监管执法 管道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1、检查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禁止在管道安全距离5米范围内构成安全隐患问题。       2、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5                      

备注:

1.各业务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本科室职能有执法、检查事项的都要列入清单。

2.“抽查依据”要写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文件号。

3.抽查主体一般指负责执行监督检查的科室,如无明确科室则填报单位名称。

4.抽查方式指随机抽查或普遍检查。

5.抽查事项类别指市场监管类或其他行政执法类